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蔡秋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蔡秋雄 蔡李杏鈺 前列蔡秋雄、蔡李杏鈺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栗林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玖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法院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