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顥天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邱鼎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顥天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鼎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曾聲請對被告志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壹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