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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4號

履行保證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李宇璿

原告
紀德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瑜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劉德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3,5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聲請調解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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