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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張百見

原告
欣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64,8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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