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欣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天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2號原 告 欣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64,8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54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