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2號
- 原告
- 欣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天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64,8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172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64,8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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