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朔大企業有限公司、賴昀琮、巨寀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朔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昀琮 原 告 巨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昀琮 上列原告與被告秉陽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柒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