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榮三、日立工程有限公司、古宗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三 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律師 被 告 日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宗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立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