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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楊明箴

原告
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三
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律師
被告
日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宗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立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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