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耀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連敬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耀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敬忠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9,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