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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李宇璿

原告
耀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敬忠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9,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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