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駱定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 告 駱定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夫敬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 二、提出西羅普商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設立登記資料及變更登記事項資料,並據此提出被告趙夫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謝國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