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7號
- 原告
- 駱定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夫敬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
二、提出西羅普商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設立登記資料及變更登記事項資料,並據此提出被告趙夫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過院參辦。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26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夫敬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
二、提出西羅普商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設立登記資料及變更登記事項資料,並據此提出被告趙夫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過院參辦。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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