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陳國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陳國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品謙、鑫協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壹仟捌佰參拾貳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