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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張詠晶

原告
晶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明
被告
恆勤水電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林憲宏
被告
林憲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8萬1,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63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恆勤水電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林憲宏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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