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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3號

返還工程保固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楊明箴

原告
實菖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村
訴訟代理人
余岳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
被告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竹平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

李志朋

陳祖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保固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伍仟柒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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