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聯合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定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 告 聯合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定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琳農業科技企業社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路○段000號11樓之2房屋之稅籍資料 。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再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租金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伍佰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