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久和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李沛霖、莊涵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久和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霖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 被 告 莊涵芝 李司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涵芝等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6,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