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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4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王佳惠

原告
久和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霖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
被告
莊涵芝

李司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涵芝等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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