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71號
- 原告
- 大東電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明
- 被告
- 銅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87,8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7,1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471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87,8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7,1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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