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栗林建設有限公司、李逸忠、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彭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93號 原 告 栗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逸忠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被 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柒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