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負責人變更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力創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蘇元瑜、王遠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96號 原 告 力創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元瑜 被 告 王遠樵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號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負責人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及追加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仟元、參仟元(以上合計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