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蔡欣怡
- 當事人黃云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黃云嫄 兼法定代理 人 蕭紫絜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零壹萬貳仟玖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肆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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