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新日光系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洪傳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0號 原 告 新日光系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李玟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泰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依兩造間簽訂「太陽光電能系統統包工程合約書」第3條第4、5項、第9條第1項、第11條第5項請求被告履行保固責任,將地址為台南市○○區○○路00號之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台南職業訓練場屋頂,如起訴狀附圖一所示面積5,435.35平方公尺之範圍,修繕至不滲漏水程度,應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修繕上開範圍之工程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 請同時具狀陳報:適於台南地區可鑑定漏水原因與修復方法或費用之鑑定單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張景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