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右陞實業有限公司、張錦祥、賴正傑即鑫發工程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5號 原 告 右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祥 訴訟代理人 黃茂富 被 告 賴正傑即鑫發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萬3,232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二)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