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94號
- 原告
- 謝佳融即有陞企業社
- 被告
- 合久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全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久系統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1,833元,應徵裁判費17,4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93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逕送他造;並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文全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