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景泰順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周宗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景泰順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2,7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2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張景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