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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張詠晶
  • 法定代理人
    陳馨寶、陳維徵

  • 當事人
    馨馳企業有限公司晁積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0號 原 告 馨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馨寶 被 告 晁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徵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返還定金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4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 具狀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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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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