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馨馳企業有限公司、陳馨寶、晁積企業有限公司、陳維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0號 原 告 馨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馨寶 被 告 晁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徵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返還定金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4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 具狀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