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6號
- 原告
- 峰匯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紹談
上列原告與被告俠客二館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62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俠客二館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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