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峰匯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彭紹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 告 峰匯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紹談 上列原告與被告俠客二館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