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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周美玲

原告
新日光系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8萬4,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3,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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