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新日光系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洪傳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告 新日光系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8萬4,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3,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張景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