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王怡雯、大雁股份有限公司、許政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4號原 告 王怡雯 被 告 大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政義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返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萬8,722元, 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二)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