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香港商安費諾(東亞)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鄧俊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6號 原 告 香港商安費諾(東亞)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俊健(Stephen Bradley Dorrough) 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律師 杜柏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云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0年度促字第1551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72,378.75元及其利息,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10年5月28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對新臺幣28.07元換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52,672元【計算式:372,378.75元(美金)×28.07=10,452,6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3,54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逕送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