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陳智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4號 原 告 陳智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譽文、東街股份有限公司、邱茂鐘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陸萬肆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