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鉅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李春貴、威登物業國際有限公司、李宥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鉅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貴 原 告 威登物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宥婕 共同訴訟代 喬國偉律師 理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榮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肆萬參仟捌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