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楊敏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2號原 告 楊敏棊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揚友立開發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陸仟貳佰貳拾肆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