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鈞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武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67號原 告 鈞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武陸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興華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拾伍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