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2號
- 原告
- 魏銘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土地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系爭21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及查報占用面積(實際佔用面積以測量為準),以佔用面積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