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長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冠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8號 原 告 長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柒拾壹萬玖仟柒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