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旭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邰中和、新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渤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7號 原 告 旭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邰中和 被 告 新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渤渤 王傅清秀 牟卓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