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7號
- 原告
- 旭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邰中和
- 被告
- 新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渤渤
王傅清秀
牟卓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