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2號
- 原 告
- 王婧瑜
- 被 告
- 王其松
- 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公怡
- 訴訟代理人
- 范揚賢
- 顏煜承
- 被 告
- 許秀戎
- 訴訟代理人
- 萬瑞發
- 被 告
- 王明順
- 王明聖
- 王燕輝
- 王燕坤
- 王燕宗
- 王佩予
- 上四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黃靜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編號10「王靖瑜」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婧瑜」;編號A部分之面積欄、應有部分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編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1 中橡控股公司 A 70.41 7041/21678 2 王明順 42.03 4203/21678 3 王明聖 18.06 1806/21678 4 王其松 18.06 1806/21678 5 許秀戎 27.10 2710/21678 6 王燕輝 41.12 4112/108390 7 王燕坤 4112/108390 8 王燕宗 4112/108390 9 王姵予 4112/108390 10 王婧瑜 4112/108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