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王婧瑜、王其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2號 原 告 王婧瑜 被 告 王其松 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公怡 訴訟代理人 范揚賢 顏煜承 被 告 許秀戎 訴訟代理人 萬瑞發 被 告 王明順 王明聖 王燕輝 王燕坤 王燕宗 王佩予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靜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編號10「王靖瑜」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婧瑜」;編號A部分之面積欄、應有部分欄之記載,應更 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編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1 中橡控股公司 A 70.41 7041/21678 2 王明順 42.03 4203/21678 3 王明聖 18.06 1806/21678 4 王其松 18.06 1806/21678 5 許秀戎 27.10 2710/21678 6 王燕輝 41.12 4112/108390 7 王燕坤 4112/108390 8 王燕宗 4112/108390 9 王姵予 4112/108390 10 王婧瑜 4112/108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