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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楊明箴
  • 法定代理人
    辜公怡

  • 原告
    王婧瑜
  • 被告
    王其松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秀戎王明順王明聖王燕輝王燕坤王燕宗王珮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2號 原 告 王婧瑜 被 告 王其松 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公怡 訴訟代理人 范揚賢 顏煜承 被 告 許秀戎 訴訟代理人 萬瑞發 被 告 王明順 王明聖 王燕輝 王燕坤 王燕宗 王珮予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靜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民國110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及民國111年3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及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王佩予」記載,應更正為「王珮予」;原判決第二頁第十九行中「王佩予」記載,應更正為「王珮予」。 二、原判決附表二及原更正裁定附表中關於「王姵予」記載,應更正為「王珮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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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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