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晶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黃欽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8號 原 告 晶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明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沈世祐律師 被 告 恆勤水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憲宏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林獻宏」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林憲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