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74號
- 原告
- 秦淑珍
- 訴訟代理人
- 蔡甫欣律師
- 被告
- 統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劉麗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耀星律師
- 被告
- 張礎元
- 訴訟代理人
- 饒斯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偉恆律師
- 被告
- 鍾富航
張佳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3日10時15分,與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84號交付金錢事件,在本院第33法庭合併為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