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久和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李沛霖、莊涵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0號 原 告 久和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霖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 被 告 莊涵芝 住新竹縣○○鎮○○路○段000巷00弄 0號 李司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兩造訂立之買賣合約書第17條約定:「如因本買賣合約涉訟者,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節,業據原告提出買賣合約書一紙附卷可稽,足見兩造合意若有涉訟時,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