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0號
- 原告
- 久和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沛霖
- 訴訟代理人
- 許恒輔律師
- 被告
- 莊涵芝 住新竹縣○○鎮○○路○段000巷00弄 0號
李司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兩造訂立之買賣合約書第17條約定:「如因本買賣合約涉訟者,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節,業據原告提出買賣合約書一紙附卷可稽,足見兩造合意若有涉訟時,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王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