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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李珮瑜楊明箴王凱平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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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新竹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煜森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豐綱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經上訴人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並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再按不服之程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於民事聲明上訴狀內簽名或蓋章,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算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復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於法不合,依前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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