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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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煜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豐綱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玖佰伍拾參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聲明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萬844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0953元,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