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萬豐興業有限公司、徐志剛、晏鑫太陽能光電有限公司、徐子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1號 原 告 萬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剛 被 告 晏鑫太陽能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子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7,43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066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2月2日民事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0年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