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翠克數位行銷有限公司、潘正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65號 原 告 翠克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潘正晧 訴訟代理人 陳致維 劉幸真 被 告 吳建均即御聖集益商店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複代理人 楊禹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表示有意與原告洽談和解事宜,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4日上午9時20分許,在本院第34法庭為言詞 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