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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王佳惠
  • 法定代理人
    潘正晧

  • 原告
    翠克數位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建均即御聖集益商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65號 原 告 翠克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潘正晧 訴訟代理人 陳致維 劉幸真 被 告 吳建均即御聖集益商店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複代理人 楊禹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表示有意與原告洽談和解事宜,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4日上午9時20分許,在本院第34法庭為言詞 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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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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