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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12號

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李珮瑜張百見王凱平

聲請人
即被告
百閔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閔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相對人
即原告
楊庭羽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複代理人
任君逸律師

蔡嘉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8頁第19行關於「承攬」之記載,應更正為「合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起訴主張兩造前成立法律關係性質為合夥,並經兩造據此為訴訟中攻擊防禦,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判決在案。從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8頁第19行關於「承攬」之記載,係顯然錯誤,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依首開規定,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張百見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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