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百閔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百閔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閔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楊庭羽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複 代 理人 任君逸律師 蔡嘉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8頁第19行關於「承攬」之記載,應更正為 「合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相對人起訴主張兩造前成立法律關係性質為合夥,並經兩造據此為訴訟中攻擊防禦,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判決在案。從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8頁第19行關於「承攬 」之記載,係顯然錯誤,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依首開規定,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張百見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