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12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百閔建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閔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 相對人
- 即原告
- 楊庭羽
- 訴訟代理人
- 陳又寧律師
- 複代理人
- 任君逸律師
蔡嘉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8頁第19行關於「承攬」之記載,應更正為「合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起訴主張兩造前成立法律關係性質為合夥,並經兩造據此為訴訟中攻擊防禦,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判決在案。從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8頁第19行關於「承攬」之記載,係顯然錯誤,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依首開規定,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