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4號
- 原告
- 清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昌壽
- 訴訟代理人
- 巫宗翰律師
- 被告
- 許惠瑜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號 0樓
- 訴訟代理人
- 江松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 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在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0號9樓,此有戶口名簿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被告並具狀聲請本院移轉管轄至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經本院函請原告釋明本件是否有民事訴訟法第3至19條特別審判籍得由本院管轄之情事,原告迄未就被告聲請移轉管轄及本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3至19條特別審判籍得由本院管轄之情事具狀表示意見,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