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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楊明箴
  • 法定代理人
    林瑤章

  • 原告
    蜂鳥飛行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朱泰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50號 原 告 蜂鳥飛行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瑤章 被 告 朱泰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以公司短期資金借予被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迄未返還,依消費借貸、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關係請求被告如數返還等語。查,被告之住所地在臺中市○○區○○ 里○○街000○0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 結果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現住居所應為臺中市南屯區。至原告起訴狀雖主張本件相關事件皆發生於原告設立地即新竹市○○街00號5樓之3,係屬本院管轄云云。惟本件並非因侵權行 為而涉訟,自無行為地特別審判籍之適用。此外,本件查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則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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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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