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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5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楊明箴

原告
蜂鳥飛行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瑤章
被告
朱泰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以公司短期資金借予被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迄未返還,依消費借貸、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關係請求被告如數返還等語。查,被告之住所地在臺中市○○區○○里○○街000○0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現住居所應為臺中市南屯區。至原告起訴狀雖主張本件相關事件皆發生於原告設立地即新竹市○○街00號5樓之3,係屬本院管轄云云。惟本件並非因侵權行為而涉訟,自無行為地特別審判籍之適用。此外,本件查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則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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