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05號

請求修復漏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邱玉汝

上訴人
即被告德安家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喬雯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育忠
即被告
張振宇
即被告
林信益
即被告
舒立華
即被告
陳一浸
共同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參加人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洪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0元(計算式如下:3,000×1.5×5=22,500),共計27,6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