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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林麗玉

原告
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泳勝
訴訟代理人
古旻書律師
被告
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欽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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