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泳勝、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嘉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9號 原 告 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泳勝 訴訟代理人 古旻書律師 被 告 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欽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美金捌仟零伍拾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美金貳萬肆仟壹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美金捌仟零伍拾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美金貳萬肆仟壹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