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衡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池男
- 訴訟代理人
- 王文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學芬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通知,限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690元,此項通知已於111年7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