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衡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顏池男、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章學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衡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池男 訴訟代理人 王文祁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通知,限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690元,此項通知已於111年7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曾煜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