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15號
- 原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聖德
- 住○○市○○區○○○路○段00號0樓 E室
- 被 告
- 亞東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人 陳志忠
- 被 告
- 詹珮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詹佩雯」記載,應更正為「詹珮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